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 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略)
附件1: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 、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