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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25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下称《规则》)及“关于《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有关实施要求的通知”(质检特函〔2006〕50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我市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市经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制造属《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目录》(附件二)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包括取证样机),必须按照《规则》要求实施制造监检,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授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市特检院)承担我市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三、我市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在办理安装告知和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时,必须严格检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不能提供监检证书的,外阜制造的起重机械,必须出具设备制造所在地地市以上(含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本市制造的起重机械,必须出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凡未经制造监检合格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市特检院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一) 单位许可证超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二) 超资质制造起重机械;
  (三) 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 技术负责人等质量岗位责任人发生较大变化;
  (五) 制造场地发生变化、设备及装备不符合许可要求。
  五、市特检院应组织好检验技术力量,认真履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职责,强化管理,确保监检工作质量。并定期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监检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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