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焦化生产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完善,装煤、出焦过程必须有相应的收烟、集尘装置,不得出现烟尘排空现象。
4、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有混配三种以上煤炭的设施,按比例加配贫煤、瘦煤,以利于配煤炼焦,节约资源;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焦炉必须技改为捣固炼焦,淘汰顶装炼焦。
5、熄焦用水实行闭路循环,循环使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同时要安装相应的水处理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6、焦化生产企业建成并完善化工产品有效回收(包括余热利用)装置,对焦油、硫磺、焦炉煤气、轻油、粗笨、粗蒽等化工产品充分回收。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实现综合利用,不允许排放和“点天灯”。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措施
(一)做好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好全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自治区经委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焦化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促使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严格项目审批。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认真做好立项、土地利用、资源状况、环境评价等方面的论证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鼓励焦化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培育3家-5家年产量60万吨以上的骨干企业。
(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鼓励焦化企业实施焦油深加工、烟气脱硫脱氰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及重大节能环保项目。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监测和治理,对没有环保设施、停运环保设施及环保不达标企业,坚决实行关闭和停产整顿。
(五)大力推行焦化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拉长焦化行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余热、余气利用,加大对煤焦油、粗笨等化工产品的集中加工和精深加工。
关于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