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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编制深化改革方案
  深化改革方案由企业编制,也可由企业委托政府授权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制,具体由企业股东大会确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加强与政府部门、持股职工的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革的目的、改革的方式、企业基本情况 (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产权界定等情况)、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股权结构设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组织保障、计划安排、改革后存续企业发展规划等。改革方案还应附有关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之土地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审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职工股份转让和职工关系调整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企业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改革。
  (五)报批相关事项
  下列事项需报经企业改制前原隶属关系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1.职工股份转让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处理意见;2.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意见;3.原改制时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未纳入评估的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的处理意见;4.企业要求政府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5.其他需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政府或授权部门出具相关批复意见后,企业依据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
  企业应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法律手续,保证改革合法有效。同时要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应向改制前原隶属关系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改革方案;2.启动改制程序后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清单(附具体事项的表决证明法律文件);3.地方政府或授权部门对有关事项的批复意见;4.原企业章程;5.新企业章程。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对上述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备案意见,作为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各地企改办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深化改革,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深的化改革工作。
  (二)积极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引导和督促,尤其是对关系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尽快制定推进改革的政策意见,并结合实际,在融资担保、促进银企合作、创业扶持、技改贴息、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帮助企业尽快完成深化改革工作,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区域经济实力。
  (三)依法依规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稳步推进改革。凡是政策有明确规定和标准的,不得随意突破或改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深化改革,都不得以改革为名,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对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防流失。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改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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