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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优化股权结构的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因企制宜的原则。应结合企业实际,灵活选择改革的方式,不搞一刀切。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改革要依法依规操作,严防舞弊、暗箱操作、侵吞企业资产等行为。
  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要依法维护各方利益,尤其是要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主要方式有:
  1.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权相对集中。受让方可以是管理层,也可以是原股东。
  2.通过部分股东或管理层增资扩股,实现控股经营。
  3.通过射进外来投资者实施重组或兼并。
  同时,要建立有利于股权结构优化的股权流转机制。通过修订完善企业(公司)章程,结合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激活分配机制,约定股权向对企业发展确有贡献的经营班子和管理、技术、业务骨干集中的流转方向,并制定有利于引进外部投资者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要鼓励企业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在优化股权结构后直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作,形成新的经营机制。对于持股职工较多、继续保留社团法人股(或职工持股会)的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出资人代表的委托代理责任,通过法人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形式集中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资产负债高、经济效益差、产品无市场、扭亏无望的企业,由股东自行决定改革脱困的方式,可关闭解散,退出市场。
  四、深化改革工作的程序
  (一)进行改革立项
  企业要成立深化改革的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和与持股职工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或股东代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按照《企业章程》或股东约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改革立项,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开展清产核资
  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摸清家底。对涉及国有资产(包括原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时未纳入评估的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和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由直接管理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者由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评估。经认定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企业内部审定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参照资产新旧程度、获利能力、重置成本、市场价值等因素,由全体股东协商,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形成书面决议;如果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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