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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以下简称“深化改革”),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改制质量,增强企业运行活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 见》(云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省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实施的主要改制模式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老国有企业生产、组织方式,探索建立了新的产权制度,转换了职工身份,对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由于全员平均持股,带来决策机制不灵;股权相对封闭,不利于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产权归属不够明晰,不利于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以及企业性质没有适用法律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因此,有必要按照建立“产权清晰,归属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以优化股权结构为主要方式,结合新《公司法》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提高改制质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深化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积极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政府要积极引导并帮助企业实施深化改革,企业在取得大多数职工(股东)同意后,开展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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