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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五”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表彰奖励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五”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表彰奖励的决定
(云政发[2006]143号)


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级有关部门和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地的 5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州 (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第二轮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建设,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人口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污染负荷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基本控制住入湖污染负荷,初步遏制住水质急剧恶化的势头,九大高原湖泊水质保持基本稳定,部分湖泊水质有所改善。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推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玉溪市人民政府等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地的5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 15个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坚定信心,大胆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加大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切实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努力实现“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五”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表彰奖励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五”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表彰奖励名单

  一、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
  (一)一类湖泊
  一等奖:玉溪市人民政府(抚仙湖)
      大理州人民政府(洱海)
  二等奖:昆明市人民政府(滇池)
  (二)二类湖泊
  一等奖:丽江市人民政府(泸沽湖)
      昆明市人民政府(阳宗海)
  二等奖:玉溪市人民政府(阳宗海)
      丽江市人民政府(程海)
  三等奖:玉溪市人民政府(杞麓湖)
      玉溪市人民政府(星云湖)
      红河州人民政府(异龙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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