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建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大型医疗设备审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文件。
7.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办理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采供血机构设置及执业资格审批;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8.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准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等。
9.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审批结果以及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等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技术服务机构审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10.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报批的程序和结果;适宜技术推广基本信息;卫生科普相关材料与信息;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各项信息。
11.与社会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卫生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投诉箱等投诉举报渠道。
12.对重大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情况,定期公布卫生执法监督对象和违法违规机构的一般信息,以及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
1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及应用质量管理。
14.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医疗服务价格。
15.有关卫生统计信息和综合调研报告。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奖惩、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福利待遇、考勤考绩等信息。
2.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基本联系方式,新职能、新业务的开展。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4.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机关内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以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情、便于监督为主要目的。政务公开的方式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公开的形式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相关会议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