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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6〕5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7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更好地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模范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步骤,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注重实效,相互配合,积极推进。
  (三)坚持严格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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