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