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设区的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推动地方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三)建立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目前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擅自调整规划、违反城市规划及规定程序随意进行项目决策、审批或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法规制度体系,通过严格的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人,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渠道和处罚措施,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依法行政意识,从而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建设厅、监察厅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协调,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政务公开和廉政勤政建设。在城市规划行业推行规范服务制、限时办结制、备案审查制、集体会审制、主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完备的“阳光规划”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服务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规划效能。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对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审批和实施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引导作用,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引领城市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