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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措施。要研究制定促进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山东省海岸带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保证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一)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进度。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4〕69号)和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进度。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2007年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要全部审批完成,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用3年时间全部完成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改进规划修编方式,提高规划修编水平。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咨询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

  (三)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保证规划修编质量。要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科学分析城市的资源、环境容量和发展条件,合理确定城市规模、性质,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要科学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增强规划的刚性和权威性。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各村、镇的发展条件、发展趋向进行深入研究,科学指导城乡结合部改造和村庄整合。要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

  四、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得到严格实施

  (一)做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备案和完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已获批准的城市,要按照批准机关的批复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认真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建设厅审查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各城市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好城市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规划区内所有村镇,为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正常开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经营城市的理念,抓紧制定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成果有偿使用办法,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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