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为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的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和公共政策,是促进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能否得到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对城市今后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统筹的现代化城市。
在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区域发展。要放眼长远、统观全局,从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出发,明确各城市的发展战略和职能定位;合理布局能源、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环保等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通过区域统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继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搞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协调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和农村土地置换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在村镇的建设与发展中充分发挥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向农村延伸,改善村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