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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要在省政府领导下,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十二)推进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的力度,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地市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由本级政府审批并管理,医药、政法类学校和省直行政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批。
  (十三)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综合中学要配备1至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成人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民办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对于骨干民办职业学校,在经费投入上给予扶持。民办中职学校设置下放给地市审批。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五)转变办学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积极开展订单培养,促进职业学校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更好地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
  (十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职业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建设有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和培训项目。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术的培养,改变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企业要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实行“半工半读”制度,允许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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