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气候资源利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形成完整的气候资源数据库。要在农林地区和草原、湿地、重点公益林区建设一批生态气象监测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气象监测与评估,为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开发后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环境恶化的影响。
(十四)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要负责组建太阳辐射、风力强度监测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多层次普查和评估,为制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为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勘察、选址、建设、运行、调度提供实时气象监测与预报服务。开展风电场选址所使用的测风设备和资料要经气象主管部门检定和审核。
五、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发展
(十五)加强地方气象法规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地方法规建设,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气象法规体系。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探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升放气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规、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制定我省天气、气候、气候资源、气象灾害等地方标准。
(十六)加强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气象、农垦、森工、水利、民航等部门设立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将各行业建设的气象设施逐步纳入全省气象网络的总体布局,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整体效益。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和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行业气象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农垦、森工气象台站管理体制改革。行业气象部门要加大气象事业的投入,促进行业气象的协调发展。
(十七)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省级气象科研机构为核心,构建我省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探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扶持力度,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与稳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对气象部门的投入力度,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对气象部门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防灾减灾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当地政府出台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各种津贴补贴等职工福利,在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尽力给予解决。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