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6]6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日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