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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
│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
│                    │       │          │       │
├────┬───────────────┼───────┼──┬───────┼───────┤
│ 给水管 │      d≤200mm      │  1.0    │电力│ 10kV边导线 │  2.0    │
│    ├───────────────┼───────┤  ├───────┼───────┤
│    │      d>200mm      │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  ├───────┼───────┤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2.5    │  │ 110kV边导线 │  4.0    │
├────┬───────────────┼───────┼──┴───────┼───────┤
│ 燃气管 │       低压       │  0.7    │   电信杆线   │  2.0    │
│    ├───────────┬───┼───────┼──────────┼───────┤
│    │     中压     │ B  │  1.5    │   热力管线   │  1.0    │
│    │           ├───┼───────┼──────────┴───────┤
│    │           │ A  │  2.0    │                  │
│    ├───────────┼───┼───────┼──────────┬───────┤
│    │     高压     │ B  │  4.0    │   架空管线   │ 垂直距离   │
│    │           ├───┼───────┼──┬───────┼───────┤
│    │           │ A  │  6.0    │电力│ 10kV及以下 │  3.0    │
├────┴─────┬─────┴───┼───────┤管线├───────┼───────┤
│    热力管    │    直埋    │  2.5    │  │ 35kV--110 kV │  4.0    │
│          ├─────────┼───────┤  ├───────┴───────┤
│          │    地沟    │  0.5    │  │ 220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
├──────────┴─────────┼───────┤  │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
│        电力电缆        │  0.5    │  │               │
├──────────┬─────────┼───────┼──┴───────┬───────┤
│   电信电缆   │    直埋    │  1.0    │    电信线    │  1.5    │
│          ├─────────┼───────┼──────────┼───────┤
│          │    管道    │  1.5    │   热力管线   │  0.6    │
└──────────┴─────────┴───────┴──────────┴───────┘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5.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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