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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大众传媒短信竞猜等活动通信资费落实明码标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大众传媒短信竞猜等活动通信资费落实明码标价的通知
(闽价检〔2006〕284号 2006年7月12日)


省级各新闻媒体:

  针对目前大众传媒在刊登、播出各类短信、竞猜声讯电话参与等与通信资费有关的活动中,没有明码标示出每条短信、每分钟声讯电话的具体资费标准,极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价格欺诈行为的产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大众传媒短信竞猜等活动的通信资费明码标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大众传媒在刊登、播出各类短信竞猜、短信互动参与、短信拍卖、图铃下载、声讯电话参与等与通信资费有关的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标示每条短信、每分钟声讯电话的资费标准。

  二、在标示短信和声讯电话资费标准时,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

  三、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检查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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