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区 (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消防公共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公共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部门要利用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契机,加强农村消防用水设施、水源的建设;林业部门在建设农村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工作中,对生产、生活用火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一并加以考虑;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防火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消防水源建设的扶持;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灾民生活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和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依法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惩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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