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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立足于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到每学年消防知识教育内容不少于2个课时,在校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切实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劳动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考核,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当地的火灾情况、特点和预防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存在的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各种战术措施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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