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财政部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国有资产保障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为我市依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意义重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好《办法》。
二、深化制度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办法》确定的制度框架和管理框架内,不断创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等经营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要从收入的取得、征缴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要根据国家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