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三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区煤炭的实际和“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三年(2005年7月-2008年6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确定每个阶段的关闭矿井数量计划和2008年6月底保留的小煤矿企业数量。各产煤区县制定的规划方案报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把2006年度整合关闭工作落到实处
各产煤区县在本地区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基础上,立即细化2006年整合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好2006年度(2006年7月-2007年6月)全市关闭煤矿175个的任务。一是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工期,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确定为永久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中规定的10个步骤严格执行,达到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三是对资源完整、有一定储量、具备开采价值的被关闭矿井,可按照渝办发[2005] 247号文中整合改造的要求,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度情况上报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是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各地关闭指标落实情况的调度,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促进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五)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市煤矿整合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情况。
市经委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认定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提出,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依法关闭;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重庆煤监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关闭煤矿工作实施安全监察。
市安监局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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