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所属矿井仍实行就地纳税。因税收解缴关系调整影响到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的,比照《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搬迁有关税收基数划转问题的通知》 (渝财预[2004]37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并购的小型煤矿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应征收的相关税费地方分成部分,市、区县两级政府以财政列支的方式全额返还被兼购的企业或业主。
六是小型煤矿企业在进行整合期间,应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整合期间视同改制企业,允许在安全的前提下,边生产边整合。
七是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井,限期内达不到生产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市级有关部门不再为有效期届满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办理延续登记。到2007年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将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步骤
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矿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企业资产、资源整合。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方案本着成熟一批、公示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采取整合与关闭相结合,有效推进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和关闭工作。对达到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改变小煤矿企业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提高安全水平。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加大对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小煤矿三年整顿关闭目标。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都强调,要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决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奋斗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在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领导小组(渝办发[2006]163号)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明确和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的责任,把整合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