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组织的三峡工程出县市内安置移民,按照迁出迁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的《外迁移民交接书》移民人数进行核定登记。
(三)跨区县(自治县、市)水库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贴近群众开展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实登记工作经费,水利、移民、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工作是落实国家水库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好人口数量核实关,做到不重登、漏登,不多统、漏统,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人口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资金直补到人、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3种方式。为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后期扶持政策效用,现就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