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张贴公告。
(四)村(社)召开移民群众大会。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
(六)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 (镇)村(社)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社、村、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应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主零星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迁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并由迁出地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后,以迁出迁入两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