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移民人口,按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经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纳入后期扶持。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二)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三)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非移民户的本人;
(四)具有农村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
不同水库多次搬迁的移民,按照有利于移民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水库登记一次。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人数核实到村(社)。
第九条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
(一)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三)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
人口核减工作由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