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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同库同策。对于跨省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水库,其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等,要建立相互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本着“同库同策”的原则,相互兼顾,大体一致。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登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利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将中央核定我市的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具体的村(社)或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现金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应将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安置地具体的村(社)。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基本要求。
  (一)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 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 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二)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结合淹没调查和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补偿手续、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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