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2006]70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精神,为有效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经研究,决定我省公路客运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并建立燃油附加费与油价调整挂钩联动的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办法
鉴于公路旅客运输车辆以柴油车为主,为简化操作,我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采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的办法: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前长沙市场0#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4360元为基础,今后中准价每上涨500元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0.005元,每吨上涨不足500元时,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即当0#柴油中准价不足4860元时,不收取燃油附加费;每吨为4860-5359元时,燃油附加费100公里以内(含100公里)每人票0.5元,101-200公里每人票1.00元,其余区段类推。当油价回落时,也按相应的办法下调燃油附加费。农村客运(指享受了财政补贴的客运班线)燃油附加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其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售票和中途上车旅客售票,均按旅客乘车里程和规定的标准另票收取(票据样式另行规定)。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
三、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实行浮动。
四、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开征时间由各地根据油价调整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开征后顺利实施;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切实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市场变化,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客运市场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