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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县(区)财政局应根据预算指标,按学校分账设置支出明细帐,办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根据支付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五、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等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时的账务处理。
  1.县(区)财政局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包括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机构,下同),学校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和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学校收到县(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后,根据收款通知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作为县教育局二级预算单位时,学校帐务处理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县(区)教育局区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进行账务处理;年终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也不做“拨出经费”和“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和县(区)财政局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拨出经费
   贷:拨入经费
  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由省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年终结余,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结余,县(区)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与直接支付资金核对无误后,结转下年度使用。
  七、其他事项
  (一)对账。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省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省级教育部门之间,县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作为学校一级预算单位的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之间,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认真处理各项账务,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我省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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