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制造类)、或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第八条 资金来源:
1、市政府在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自2006年起,逐年增加,实施五年;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