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日)废止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006年5月29日 沪科合[2006]第0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对象和授牌对象,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实行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市区(县)科技和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共同授牌的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市区(县)共同支持的企业的申报,会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制订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实施办法,实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