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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应在国务院对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警分析及整改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要求,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省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
  七、省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暂停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州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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