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8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市长、州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