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九)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十)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
(十一)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第三十四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二)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
(三)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置,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
(四)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五)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
(六)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
(七)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八)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
(九)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十)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节 个人防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应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污染的工作服和手套应放置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
(二)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三)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
(四)应着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第三十七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进入工作场所操作时应穿专用防护服,戴防护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
(二)在从事有可能出现渗漏的实验工作时,应穿戴防水鞋或防水鞋套。
第三十八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
第四节 安全操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