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意外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制订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生物危害评估。
(二)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
(三)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
(四)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
(五)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
(六)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
(七)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
(八)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应急预案应每年培训或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生物危害评估
第三十条 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参照
卫生部《名录》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结果应由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归档保存。
第二节 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置纱窗。
(二)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三)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四)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五)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六)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
(七)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