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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
  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五节 实验室环境、设备与器材的消毒和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应编写包括针对各种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污染状态的消毒程序的操作规程。
  应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采用有效手段监测消毒效果,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
  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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