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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四)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五)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六)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七)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十三)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十四)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二节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开展《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二级实验室还应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第四节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

  第十八条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
  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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