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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本规范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DNA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二)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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