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 沪卫科教〔2006〕3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造成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制定《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现将《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
《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A)BSL-1和(A)BSL-2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