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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一、审批依据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典当行或典当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按《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按A4规格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坐落区县商委(经贸委),区县商委(经贸委)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商务委(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
  3.市商务委对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出具商务委推荐函和《设立典当行推荐表》(附件4)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附件5)及《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附件7),并推荐市公安机关审核。
  4.按照商务部要求,市商务委将审核材料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批,同时,通过互联网上传典当行设立申请电子信息。
  5.商务部及公安部联合审批同意后,市商务委到商务部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对经营场地验收后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7.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到辖区商委(经贸委)和市商务委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到市典当同业协会办理领购当票等手续。
  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应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一)地址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经营场所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如租赁还需提供产权人的产权证);
  4.经营场所平面图、位置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图;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见附件6);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二)股东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典当行原股东会议决议(决议股东变更事项,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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