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要求:
(一)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二)有2名注册会计师盖章;
(三)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五)附银行对帐单。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审核要求:
(一)相关人员简历齐全;
(二)简历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与章程中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一致。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要求:
1.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按照《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二)出资能力证明审核要求: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
(三)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2.决议内容与申请、章程、出资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一致。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要求:
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正常通过年检;
3.法人股东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审核要求:
(一)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二)附房产证复印件;
(三)承租(拨付使用)满足典当经营要求。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