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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审核要求:
  (一)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二)有2名注册会计师盖章;
  (三)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五)附银行对帐单。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审核要求:
  (一)相关人员简历齐全;
  (二)简历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与章程中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一致。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要求:
  1.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二)出资能力证明审核要求: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
  (三)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2.决议内容与申请、章程、出资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一致。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要求:
  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正常通过年检;
  3.法人股东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审核要求:
  (一)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二)附房产证复印件;
  (三)承租(拨付使用)满足典当经营要求。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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