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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一)典当行章程审核要求:
  1.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与申请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出资协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协议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三)出资承诺书审核要求:
  1.承诺出资的股东签名、盖章;
  2.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一)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审核要求: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经营规则”,制订有关业务(如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立安全制度,即: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安全防范措施审核要求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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