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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津商务市场[2006]35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典当行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修订了我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
  2.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
  3.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
  4.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略)
  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略)
  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略)
  7.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附1:
  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设立申请审核要求:
  1.内容完整;
  2.由全体股东、其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签名、盖章);
  3.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
  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
  5.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
  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3.结论可行。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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