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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在每年9月份部署下一年度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引智工作部署,筛选并确定重点引智项目,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重点引智项目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函》;

  (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列入国家、天津市以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的立项报告中的主要材料;

  (四)国家、天津市以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纳入重点发展规划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聘请专家重点项目简介》;

  (六)《聘请专家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表》;

  (七)《聘请专家重点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表》。

  第八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重点引智项目,征求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集中评审。天津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点引智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天津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

  (四)公布实施。公布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计划并启动实施。

  第九条 承担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及其他各项相关工作,并在外国专家来津前20天,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安排。

  第十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实施完成。因故无法实施或虽已实施但需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引智工作部署,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引进人才经费决算申报表》,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其中,项目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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