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
(四)对30个经济强县下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和业务管理权限。30个经济强县享有除涉及安全、卫生等规定由省、市局受理以外的产品标准备案的受理、审查权和组织机构代码辖地办理权。对有能力承担相应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省局可直接安排检定。企业产品质量定检计划的调整、补充报市局备案后直接报省审批。
对整装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登记和整装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安装告知权限下放给县级。
(五)进一步加大地方党委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地方党委要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区)、乡(镇)的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主管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及经常性考察时,应主动邀请地方党委参加。地方党委、政府也可将当地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纳入统一评议范围,考察、评议的结果可作为主管部门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完善省对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对出口退税压力特别大的欠发达县,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2.实施“五奖一补”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县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加大省、市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测算到县、分配到县、监管到县,逐步提高财政困难县保障水平。
4.加强对财政收入“两个比重”的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5.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提高县级留成比例,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6.省级财政专款要向欠发达县倾斜,并逐步降低欠发达县配套资金比例。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用足用好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5000元,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2.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县域就业再就业工作。
3.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等在所得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4.对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有关项目和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5.对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项目,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6.对所有涉及农村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对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从低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