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坚持以原始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一)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参照水库规划设计文件,按实际搬迁移民统计人口;核定人口时应考虑到规划水平年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计算,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在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核定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二)原迁移民或移民的后代出嫁(入赘)到非移民户或其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和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由区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对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只核减死亡人口和农转非人口,对新增人口不再登记。

  第十条 按照统一的登记表填报,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以村、镇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为: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

  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字认可,一式4份,移民户、移民村、区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原因,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为:村名、扶持人数、搬迁时间、所属水库名称等。登记表由村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一式3份,移民村、区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人口核定登记前将本办法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必须在所在村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汇总成果由户主及村、乡镇负责人和区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分别签章认可。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登记成果。跨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应当与相关省市协调,做到人口登记同库同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