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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8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因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搬迁的农村移民的安置。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抽调专门人员具体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由区县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区县政府负责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的核定范围包括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和原迁移民的非移民配偶及其后代(含合法收养人),均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六条 符合登记条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纳入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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