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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6〕2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由所在县(市)区属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定价权限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暂按现行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的90%执行;新增收费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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