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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必须对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可逐步通过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转制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设定抵押、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及设定担保,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资产处置环节,要严格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报损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转让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的业务审批时,要将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经评估或已经评估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市场竞价方式,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腐败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自建或与各类经济实体、出资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的,其资产处置方案和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方案,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部门在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有关的事项审批时,要把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必备要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收入。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经营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对隐瞒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财政部门在核定部门预算时可相应抵扣经费预算。

  4、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秩序,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认真研究和探索存量资产资源共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资产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果。

  (四)监督检查环节,要完善机制,严肃纪律。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对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效益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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