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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发展农业保险,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有效途径,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牧业保险体系。一是向农牧民群众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牧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牧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为农牧民群众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二是围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高原型、出口创汇型和绿色高效型农业和畜牧业保险业务。重点以马铃薯、油菜、豆类、蔬菜、花卉、中藏药材、制种、牛羊等优势农牧产品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积极开展农牧业保险试点。围绕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牧)户、产供销一条龙等多种经营模式,积极为农畜产品加工业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并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牧户参加保险,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三是保险、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政策,开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府补助与农牧业保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政府对投保农牧户和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和比例,逐步建立农牧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

  (三)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个人、团体等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大病补充等各类健康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模式,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城镇郊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安置,大力发展养老、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为外出务工农牧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促进 “平安青海”建设。重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按照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高原旅游、现代物流、医疗保健、科技服务、中介服务、公众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采掘等高危行业和其他高危作业场所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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